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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十五个大案件之一 ——检察院发《起诉书》,法院受理,为何二十年不结案 基本情况(根据档案整理):我叫刘文一,男,82岁,汉族,贫农出身,学生成分,河南省沈丘县刘庄店镇刘楼村人,一高中离休高级教师。1949年2月参加教育工作,大专文化,1987年5月离休,享受县处级待遇。刘文一同志于1949年2月参加革命工作,直至1987年5月离休期间,几十年如一日,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勤勤恳恳,呕心沥血,教书育人,为教育事业的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为此,刘文一同志受到学校领导、教师和同学们的一致好评,先后荣获县、乡工会积极分子、模范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等荣誉28次。 1986年春,刘庆亚(村支书)挖地烧砖出卖,不知被谁匿名举报。“我告诉他匿名信不是我写的”(见我刘文一给刘庆亚的信),村支书刘庆亚带领一家八口将我老伴(赵清兰)打伤致残(见刘文一与刘庆亚互写的信及《农民日报》第4期总677期和第2期总348期两份《内参》);1990年6月21日,刘庄店镇委书记梁俊才、镇长李森把席张庄群众殴打23人(《农民日报》第4期总677期《内参》)。 1991年10月3日县公安局副局长窦华全、刘庄店镇派出所长赵连贵等无证抓我入狱545天,酷刑三次毒打,绳缩头,脚踢脚跺腿腰,烟火烧头,拳打、耳光打脸,致昏致残……,抢走证件、文件、材料、财物,至今不还(见张国华、李义民等12人证明);1991年12月20日,我掉进厕所,王立民股长等要提审我,我说:“想叫我快死吗?”王立民对我又打又骂,衣服撕烂三件,使我连气带冻致昏;1992年2月25日因摔了我的墨水瓶,我提出:1要抢走的财物,2要法律书,3要纸、笔、墨水瓶,4要撕烂的三件衣服,否则绝食;结果给我带铐带镣受骗。3月30日县检察院发了以“扰乱社会秩序的主犯,张国英、张春轩、任自兰等为从犯的《起诉书》”;4月9日县法院副庭长曹杰将《起诉书》交给我们,施行酷刑逼供;4月21日上午我“心脏病”复发,赵股长说:我请示。到了下午,刑事庭副庭长曹杰、检察科长王廷富等十多人来到监狱说:“你有病,就在这开庭。”我说:“想叫我快死吗?”狱友说:“刘老师还没吃午饭。”王廷富说:“不吃饭,拉出去,就是我王廷富说的。以后不要给刘文一打饭,饿死拉出去。”曹杰抢我的上诉状,我气成神经失常;5月12日王廷富向我嘴里捣屎,脚跺成三趾流血成残(见张国英、王春利等8人证明);7月11日、18日,刑事庭长乔纪善、曹杰、院长符子元等三次逼我赤体爬行游监狱,铐手,拳打、脚踢、脚跺,烟火烧腿,向嘴里捂沙子,牙给打掉,满脸流血,致昏致残(见张国英、王新华等8人证明);10月13日看守所长肖会臣等5人,跪着我的头,拳打、脚踢脚跺后脑,带镣,声称不死不解,捧头磕墙,向嘴里捂沙子……,脚镣长达60天。12月25日,他们又私自开庭,一不让同案人参加,二不让我请律师,三打我成瘫哑人不能申辩,以“监狱代法庭”、“被告兼原告”,让我儿子及校长参加开庭(见张国英、王立芳、刘基民等11人证明),违反《刑事诉讼法》第168条规定;至今不给我《判决书》;1993年2月2日我文盲老伴(赵清兰)(被刘庆亚父子带领一家八口给打伤致残,并贪污窑厂30多万元还在继续),深感“沈丘无日月,天高北京远,有理无处讲,有苦无处诉,有冤无处申”,含恨上吊死去;院长符子元说我是罪犯(见刘桂英、杨玉连、刘基茂等三人证明);王忠超以主任大权不通知校长,咂锁抢走我住房三间及屋内书籍、资料、训祖、教具、财物……,一抢而空(见刘本周、刘庆雪、夏高生等十人证明)原以我会死在监狱。 1993年3月5日《农民日报》(92)第4期总677期《内参》蒙国务委员陈俊生批示,委派曾丽英司长等一行来到沈丘县看守所,看见刘文一折磨成“既不会说话,又站不起来”说:“如刘文一死在看守所,我追查你的责任。”(见2000年4月7日《南方周末报》)同年河南省委秘书长张文彬、周口地委书记王明义“要速解决此案”的批示。到3月30日,刑事庭庭长乔纪善让我儿女签字为《保外就医》(见张国英、郭洪荣、刘本堂等12人证明)按《刑事诉讼法》第214条《保外就医》就是判刑的规定,既不给判决书,也不给《保外就医》证明,乔纪善又故意违法伪造我《保证书》及我儿女《具保书》和《取保侯审决定书》(见郭洪荣、刘桂英等9人证明)。 1996年元月18日第2期总第348期《内参》蒙《国办秘函(1996)128号文件》,国务院副总理姜春云,秘书长罗干、国务委员陈俊生……,省委书记李长春、省长马忠臣、秘书长王全书、人大副主任钱晔、高级法院院长李道民……,地委书记王延明、副书记郭志岭、专员曾锦成,副专员朱岫峰、秘书长程继先、黄秉四、中院院长曹万杰……,县委副书记郑西民,政府办张启龙、人大主任王金亮,政协办庄主任、政法委书记符子元……,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教育部、高级法院、省检察院、省人大、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公安处、市人大、市政协、市政法委、市老干部局、市教委……等指示、批示。 1997年5月20日闻最高法院副书记、副院长祝铭山赴河南省周口等地检查执纪执法时,沈丘县委副书记兼办公室主任郑西民带领法院干警十多人到周口抓我打我脚跺流血成残,抢夺拐杖、材料至今不还;从此沈丘县委制订对刘文一的“暗发文件”——《关于对刘文一同志近段所做工作的情况反映》讲:“把刘文一控制在郑州为好,……由沈丘派若干得力人员,在其住地附近,实行秘密监视,掌握动向,灵活处置”的跟踪谋害。从1997年5月20日至2005年12月16日,已17次对我刘文一(82岁)殴打、侮辱、撕衣(门卫说:“你有身份证吗?”我把证件一举说:“我就是为要身份证而来。”门卫说:“把刘文一拉出去”,立即把我揔倒在地,我脸腿有血,站不起来,从县委门前挪到教委门前才把我扶起来)、夺笔、带手铐、撕材料(不要叫刘文一进门),我带最高法院、中级法院的信(沈丘县把我打倒在地,脚跺流血,把我推拉抬揔出县政府外),三次夺拐杖、三次头破血流、遍体鳞伤(咱俩无冤无仇,这是沈丘大官叫我们打死你,问我姓名我卡死你,问谁叫打死你我卡死你……)、寸步难行(两个多月不能下床)、五次脚跺成残(因流血过多出现羊角疯、痴呆症、不知东西南北、丢三忘四)、撒药、撕提包材料、铐手捆腰腿(学校书记郭廷朗说:这是全体县委安排叫我这样做的)、不让吃饭饿晕倒(校长赵光说:正月初二,不让刘文一吃饭,这是故意)、九次押回沈丘用六个人看管着的收监拘禁(从不说回来咋解决),刘庄店镇委书记卢玉军讲话说:“刘文一是全省十五个大案件之一”(见张春轩、薛清贤、夏高生等十人证明)。 最高检察院指示:“超限审案就是违法”。最高法院院长肖扬指示:“以前所有的积压案件,法院在2003年11月份全部结案。”党中央指示:“2004年11月30日全部结案。”最高法院在《各类案件审理执行有期限》中规定:“一般期限为6个月,最多不得超过13个月”。我们河南省沈丘县刘文一、张国英、张春轩、任自兰等按《刑事诉讼法》168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的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宣判,最迟不超过一个半月,……。”至今二十年不予结案,何法? 请法院开庭公审结束刘文一一案。 诉冤人:刘文一、张国英、张春轩、任自兰等 二○○六年二月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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